股權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有哪些
發布日期:2020-02-24文章來源:未知
非法集資的概念與表現形式:
依據國務院發布的247號令,可以給非法集資做出這樣的定義: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特點有: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主要表現形式有: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假冒金融機構,以高于同期銀行利率若干倍的高息為誘餌,吸收公眾存款,用于投資或非法放貸。他們常常利用互聯網搞網上購物、網上求職培訓等方法,或借助傳銷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另外,大多以配送產品為幌子,誘使客戶存款。